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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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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刘长洪、康建 律师

 

      【案例

      李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声称张某向其借款10万元。李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张某认可所欠款项的借款时间、金额、性质、用途,并承诺还款。但张某在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否认其发过上述微信内容,且李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聊天记录的对方为张某本人及聊天内容确为张某本人所发,认为人民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应不予确认。

      【法院审理】

      针对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否认其发过上述微信内容,且李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聊天记录的对方为张某本人及聊天内容确为张某本人所发,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在二审中当庭否认系其本人所发,且提交了其微信被李某登陆,因此自己无法登陆的手机截屏,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确为张某所发;其次,即使微信聊天内容为张某所发,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中亦无张某承认向李某借款10万元的内容。综上,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观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微信使用者双方为本案当事人、聊天发生在涉案事实时间段内、聊天记录具有连续性。

      2、微信用户并没有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应当证明使用者为案件当事人。目前实践中证明微信使用人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对方的微信是否直接与手机号码绑定、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此外,当事人若是想要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也应当证明对方真实身份,否则保全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就很弱。

      3、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反映事情发生经过,避免片段式记录,保证其连续性。如果涉及到微信语音,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明确,切记不要处理,以保证其真实性。除了保证证据内容完整性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亦应当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记录和原始载体。

      总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其证明效力较弱,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比如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形成证据链,其证明效力就强,更能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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