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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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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一、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资格 已经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并且通过专业认证或省验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已经与我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企业可以自愿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以下企业不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正处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期间的;已经自愿退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且不满3年的。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当在陕西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优势。企业有完善明确的知识产权布局意识。知识产权拥有量多。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比高。有效专利拥有量多。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数量多;

2、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优势。企业专利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大。鼓励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转让、融资、作价入股等活动;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优势。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专职人员。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大。建立与关键产品创新动态同步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纠纷应对方案。管理层、研发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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